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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专家深度解密新破产法0卡套球阀

发布时间:2022-09-02 22:18:35

起草专家深度解密新破产法

呼吁建立非企业法人破产制度

由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06-07年度“法治中国”论坛首场——“聚焦《破产法》的修改”暨开坛典礼日前在京举行。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李永军和著名法学教授江平、学者朱少平共同探讨了《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就《破产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预测和展望。

“新的破产法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历史的一大功劳,但目前只限于法人企业的破产却又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著名法学教授江平在会中指出,新破产法实际上是和我国参加的WTO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WTO的规定,2006年以前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界并进行人民币业务。而目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物权法问题,其次便是破产法方面的问题。而目前我们物权法和破产法的修改使外国的银行家放了心。此外我们新的破产法将金融机构破产也纳入其中,虽然以后将出台一些规则来细化,使得金融终归适用了破产法,符合了国际惯例的要求,在历史上看起来是一大进步。

但江平指出,我们的破产法还不是一个很全面的破产法,实际上并不适用所有企业。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法人企业,在现在的立法中只规定了法人企业破产而没有规定商自然人的破产是一大缺陷,必然会在最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都要面临不可规避的问题,即当一个自然人资不抵债,又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问题。

“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就是一个好的法律,这点在新破产法里感受颇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永军表示,虽然目前有很多的不完善,带有一些阶段性的痕迹,并确实有很多遗憾,但这种遗憾将随着时间的进展进行不断的修改。

朱少平同时表示,新破产法的实施并不是要企业破产,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使陷入困境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程序起死回生,通过程序使处于激化阶段的债务纠纷得到缓解和平息,并使病入膏肓地企业平稳的退出市场。

但他指出,新的破产法的美中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包括个人破产规定。目前我们的个人破产的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此外信用制度也不健全,信用环境并不是很好,因此国家应花大力气建立信用制度,而建立信用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因此目前现在很多理论家、立法界的人士都在积极推动这个问题,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我们的破产法目前只是一个半个破产法,我们没有非企业法人、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市场所有交易主体的链条预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总体上我们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在会中指出,新的破产法突出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在司法框架下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二是公平的价值;三是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尽快地让市场上不合格的主体退出市场或恢复生息所体现出的效益价值;四是体现了预期的价值。这次新破产法引进了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产制度,并隐含了对我国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欺诈性交易的规定,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突破。相信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意义会越来越突出。

“虽然我们的破产法已经有136条,但事实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李曙光指出,比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制度方面,他指出,在新破产法第22条中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实际上有可能会使法院和法官卷入商业判断。因此他认为,应让指定的过程更加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更加能够让债权人意识自治能够彻策到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过程中,并且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而不应该由法院来规定。对此,李永军同时也指出,由于债权人会议其中一个职能是讨论管理人报酬,这样会非常有可能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所以应该完全市场化或者完全由法院指定,从而避免矛盾的发生。

据悉,目前对于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新破产法实施当中旧破产法如何处理衔接等方面的规定,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起草该方面的司法解释,并正在征求意见中。

此外,李曙光还表示,有关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申请如何处理、债权人会议怎样开、债权人委员会怎样召集,有哪些具体权利等很多制度都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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